和合承德网讯(记者代英健,通讯员吕晓东、刘美)5月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通过完善保证金制度,规定账户资金只能“专款专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资金由相关部门管理。另外,通过建立差异化存储制度,让相关施工单位积极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前不久,王校、闫世能等100名农民工投诉某小区三期项目某建筑公司拖欠其在小区1#至11#楼从事混凝土和粘模施工过程中的工资1789355.91元,通过双滦区劳动监察大队协调甲方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100万元后,动用保证金98万元,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到位。
据介绍,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我市目前采取的主要是现金存储和银行保函两种方式。”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我市规定了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也明确了提高和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幅度,以及免除工资保证金的条件。
同时,我市还规定单个工程工资保证金最高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并增加了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的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2%的比例补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将向相关经办银行出具相关凭据,由经办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指定的被欠薪农民工本人。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由经办银行按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欠薪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作出书面承诺相应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欠薪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属地人社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同时,针对有的施工企业长期不主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形成资金沉淀问题,人社部门将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清查机制,对符合返还条件但相关施工企业未申请返还的,主动启动返还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自有账户内存储工资保证金,接受人社部门监管,相应资金除用于清偿欠薪外,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对施工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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