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承德网讯(记者袁雪梅,通讯员刘畅、褚晨昭)4月6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方案(试行第九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调整优化了部分医保政策,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和部分药品临时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
据了解,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我市医疗保障部门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检测试剂临时性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按照甲类管理,限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住院患者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按照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支付。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检测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检测总费用不得超过15元/人次。其中,检测项目最高价格5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零差率销售,该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针对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含简易门诊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
同时,我市将《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清肺排毒颗粒等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照甲类管理,在调出诊疗方案或疫情结束后,停止医保支付。其中,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限发病5天以内的轻型和普通型且伴有进展为重症高风险因素的成人使用;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清肺排毒颗粒限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使用。我市对调出《方案(试行第九版)》且不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在《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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