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拘留、追究法律责任……
和合承德网讯(记者王鑫)3月25日,记者获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指导意见,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对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公告中记者看到,市民、外来人员出入超市、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封控、管控区域的人员拒不配合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不报、瞒报、谎报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承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的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集中隔离结束后,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上述几种行为中,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市公安局发出呼吁,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从严从实从快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广大群众可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同时,公告涉及的相关内容将随疫情防控政策随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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