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幼儿园如违反规定将从重处理
和合承德网讯(记者石盈盈,通讯员褚玉娟)从4月15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施行,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坚决治理“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对学校和幼儿园等要求最严格。
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原料贮存、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与培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社会关注程度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我市各级监管部门加强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将舌尖安全作为常态化工作。
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门、单独制定《规定》,是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重要手段。《规定》共27条,强化了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定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在确定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时,须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须按要求查验所订购食品。明确集中用餐单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明确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规章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须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明确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要求的,应当从重处理。
此外,完善各相关主体协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工作机制,要求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各相关主体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并按照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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