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承德网讯 (记者彭晓彤,通讯员于晓强、张晓宇)因车辆租赁起了纠纷,经法官调解终将矛盾化解。近来,平泉法院小寺沟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来,被告在原告处租赁一辆汽车后,又把车辆转借给了第三人使用,第三人在驾驶过程中车辆出现问题。
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车辆应由被告在原告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并由被告支付修理费。被告认可事故原因,但提出由自己找修理厂进行维修。因两个修理厂售后保修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起诉至法院。
平泉法院小寺沟法庭受理此案后,全面听取双方意见,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就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协商解决。
在最初“面对面”法庭调解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的车辆有质量问题,申请对车辆质量进行鉴定。考虑到如果启动鉴定程序,鉴定费数额可能是超出修理费数额的一笔额外支出,很可能导致原、被告矛盾的激化,针对被告自愿承担部分修理费的事实,法官决定暂不启动鉴定,而是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
法官加大调解力度,分别对原告、被告就汽车租赁合同条款、车辆损坏原因、被告主观过错等方面进行了多轮次调解,最终促成了原、被告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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