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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出台参与财政评审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4-12-06 09:29:55 来源:和合承德网 0 缩小 放大 正常

和合承德网讯(王超)近日,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发了《关于参与财政评审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行为,保证评审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在中介机构确定上,《办法》明确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110令)相关规定,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若干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库,并采用顺序轮候方式进行,在整个服务期内按排名顺序承接项目。

在评审委托管理上,《办法》明确中介机构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应编制完整的评审底稿,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并对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业务考核管理上,《办法》明确对中介机构考核采取单项目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单项目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包括评审时效、评审质量、人员及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包括单项目年度综合考评、中介机构质量考核、满意度考核三个部分,年度综合考核为“差”的终止委托评审业务。

在评审付费支付上,《办法》明确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的评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统一由市财政部门支付委托评审费。中介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评审工作中发生的办公费、加班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所有费用,全部由中介机构负担。

在违规责任追究上,《办法》明确中介机构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的评审报告,因评审质量问题给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或第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并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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