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双滦区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后,双滦法院发出的首份提示书。
原告沈某(化名)与被告黄某(化名)婚后育有一子,孩子语言发育迟缓,智力明显低于同龄儿童,今年已满8周岁却仍就读于幼儿园大班。因双方情感发生变故,沈某与黄某先后离家外出居住,将孩子留于原住所由保姆照顾。后沈某起诉离婚,要求孩子由黄某抚养。黄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抚养孩子。
承办法官王莹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并向双方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引导双方提升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关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最终,沈某和黄某均表示将在协商处理好孩子的照顾抚养问题后再议离婚事宜,沈某撤回起诉。
双 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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