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
431个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单独支付” 不占医保报销额度
和合承德网讯(记者邢海璇,通讯员褚晨昭)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可及性,更好满足我市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提高门诊用药保障水平,我市自2023年12月1日起开展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试行期限2年。实行单独支付的药品包含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374个、竞价药品21个、转为医保药品目录内常规药品的原国家谈判药品36个。
据了解,本次保障人员范围为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认定符合单独支付药品使用条件的参保患者。
具体待遇标准为: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医保支付比例为60%,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50%,基金年度支付额度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患者在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住院政策执行。
单独支付药品按照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分类实行限额支付,其中国家谈判药品西药类(含竞价药品)在我市门诊慢性疾病病种对应药品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为1000元/人,居民医保为500元/人;其他病种对应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为10000元/人,居民医保为5000元/人。国家谈判药品中成药类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为400元/人,居民医保为200元/人。单独支付药品医保目录有限定用量的,该药品使用量不高于限定用量,医保目录无限定用量的,该药品使用量不高于说明书最大使用量。
参保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额度。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目录内符合对应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范围的药品,按照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执行,使用其他药品,按单独支付政策执行。
此外,我市单独支付药品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实名制备案的“三定一备案”管理机制。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单独支付政策规定的药品费用,可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进行手工报销。符合使用相关药品条件,但不执行单独支付政策时可不实行“三定一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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