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合理分割。而现实生活中一方在离婚前即开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有发生,该种情形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严重损害了对离婚毫无准备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方恶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也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只要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并且不论该行为是发生在离婚期间,还是离婚之前。
另外,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实施了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等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行为、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一方仍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请求分割,否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再次请求分割财产的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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