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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时间:2023-10-31 10:25:32 来源:和合承德网 0 缩小 放大 正常

和合承德网讯(记者石盈盈,通讯员王储)10月30日,记者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到,我市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一级因战伤残人员每人每年将达到125610元补助。据悉,我市对已经发放的补助,将按照新标准进行补发,新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预计在11月一次性发放到位。

据了解,此次调整包括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44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980元,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440元。

同时,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达到每人每年1137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达到每人每年11280元。对不符合评残且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达到每人每年1128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40元,达到每人每年9960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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