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承德网讯(记者王鑫,通讯员杨帆)1月10日,记者获悉,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2年度报告。
据悉,凡2022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在“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凡2022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报送电子版2022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2022年度报告。
此外,凡2022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在“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2022年度报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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