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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告诫书—— 规范药品和涉疫物资价格及市场秩序

时间:2022-12-14 14:44:43 来源:和合承德网 0 缩小 放大 正常

和合承德网讯(记者王鑫)12月12日,记者从市场监管部门获悉,当前,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告诫书,规范药品和涉疫物资价格及市场秩序。

各药品和涉疫物资经营单位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各经营单位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强制搭售、牟取暴利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经营单位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经营者不得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第三类医疗器械。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但经营方式仅为零售的,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消费者在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药物和新冠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时,一定要选择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正规药店和医疗器械公司,不要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群、朋友圈、视频、直播等社交平台购买。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认真对照上述相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本次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防疫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无证经营行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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