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承德网讯(记者石盈盈)11月16日,《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该《条例》已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从适用范围、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条例》内容主要包括业主身份认定、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备案与换届改选;物业服务人的法定义务、物业管理模式、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公共设施管理责任,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装饰装修管理、停车管理、电梯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等内容。
同时,《条例》还将主要解决业主自治活动不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明确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管理责任,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日常使用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条例》实施后,市住建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人日常经营活动和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管,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机制和服务项目考核制度,对物业服务人进行信用评价和服务项目考核,信用评价和服务项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负责监督查处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业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行物业管理,可以自行管理,可以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也可以依托社区托管。
根据《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将在管项目周边的老旧小区纳入物业统一管理。暂不具备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或居民自管等方式保障基本物业服务,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此外,物业服务人也应当按规定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若违反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我市将不断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力度,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规范服务行为,从而逐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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