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承德网讯(记者王鑫,通讯员霍文凯)10月12日,记者获悉,按照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六个月集中登记上牌期将于10月31日结束。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交警提醒电动自行车车主,及时给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以免错过登记上牌期限,给出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与此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将对未登记注册和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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