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承德网讯(记者代英健,通讯员李刚)租房时,因双方未协商租赁期间房租产生的税款由谁承担,而合同上却写有由承租人承担的条款。为此,租赁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近日,承德中院法官上门调解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各自承担部分税款。
程某某是一名64岁的老人。他在平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拍卖的方式,承租了平泉某医院家属楼的一处底商,用来经营日用品,年租金为27800元,租赁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共2年。签合同前,双方未对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及与房屋出租有关的税款进行约定。程某某一直认为底商租赁期间因租金所产生的税款由出租人承担,而在签合同时,他并没有注意到合同中有“此税款由承租人承担”的条款约定。
程某某承租2年底商,租金产生的税款为6520元。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因出租期间底商的税款问题发生争议,随后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得知程某某正在住院进行手术,遂推迟了案件的开庭时间。在程某某出院后,考虑到他不便出庭,也不便参与网上诉讼,法官便自费购买了慰问品,上门看望程某某,并就案件情况与他当面进行沟通。
在调解过程中,程某某表示,同意调解意见并现场签订了调解书。随后,法官又与平泉某医院进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程某某承担底商租赁期间有关税款4000元,其余2520元税款由出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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