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咨询:
我是77岁的老人,在承德市某小区居住,已按时足额向该小区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清理小区公共通道上的积雪或采取防滑措施,给小区业主提供通行便利,是物业公司的义务。1月30日夜间下了一场雪,物业迟迟未清扫小区公共通道的积雪,由于天气渐渐回暖,路面又经业主们两天踩踏,渐渐变成了“冰面”。2月3日上午我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通道遛弯散步,突然脚下一滑,整个人摔倒在路面。经医院诊断,我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还在住院治疗,已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一万余元,伤残达到十级(根据伤残等级标准初步判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
陈申彬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着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律师认为,马某作为业主,已按时足额向该小区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关系。及时清理小区公共通道上的积雪或者采取防滑措施,给小区业主提供通行便利,是物业公司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该物业公司在雪后未及时清理通道积雪,致使路面越发光滑,增加行人摔倒的可能性,故马某摔倒受伤,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事已高,应当预见在雪地上行走有滑倒摔伤的危险性,走路过程中应具有谨慎注意义务,但由于疏于自我保护,主观上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次要责任)。
律师提醒: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雪后及时扫雪,力求于达到无积雪、无残雪、见路面的标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服务质量。小区业主在雪天出行时,可以穿鞋底相对粗糙,或者有花纹的平底鞋,减缓步行速度,以防摔倒。(解答律师陈申彬系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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